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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涉奥广告打“擦边球”小心侵权 》
出处:北京日报
记者:窦红梅
日期:
2008-03-19
昨天(18日),北京市工商局官方网站发布《涉奥广告审查标准》。为了更好地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,工商部门将严格按照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》的规定,对涉奥广告进行重点监测。
据了解,随着第29届北京奥运会日渐临近,与奥运内容相关的广告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各类媒体上。
“距奥运会开幕还有XX天”、“为奥运添彩”,这些看似公益广告的内容,也有可能侵权。某些企业借助公益广告的形式达到宣传自身的目的。如广告语旁出现企业名称,表达该企业与奥运会的潜在关系。还有的广告中出现五环标志、“迎奥运”等宣传内容,看似奥运会公益宣传广告,其实有企业冠名,含有潜在商业目的。
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广告形式还有两种。很多商业广告中出现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、奥运会会徽、奥林匹克格言“更快更高更强”等奥林匹克,但却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;某些企业利用与奥运会的合作伙伴企业有某种合作或销售关系,在广告中出现与奥运会相关的组合标志,间接暗示该企业与奥运会的关系,借助奥运会达到宣传该企业的目的,同样涉嫌违反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》的规定。
工商广告监管部门强调,未经许可,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及潜在商业目的在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。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,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,也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。(记者 窦红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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